《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將裝配式建筑作為最終產品,根據(jù)系統(tǒng)性的指標體系進行綜合打分,把裝配率作為考量標準,可以較簡捷地判斷一棟建筑是否是裝配式建筑。本標準設置五章二十八個條文,其中總則4條,術語5條,基本規(guī)定4條,裝配率計算13條, 評級等級劃分2條。
一、《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特點
本標準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一 二 三 四 五 十”
1、一個概念:裝配率,采用一個指標綜合反應建筑的裝配化程度,以裝配率對裝配式建筑的裝配化程度進行評價,使評價工作更加簡潔明確和易于操作。
2、兩種評價:
認定評價與等級評價方式,對裝配式建筑設置了相對合理可行的“準入門檻”,達到最低要求時,才能認定為裝配式建筑,再根據(jù)分值進行等級評價。
預評價與項目評價方式, 在設計階段可以進行預評價,但不是強制要求,在竣工驗收后,可依據(jù)驗收資料進行項目評價。
3、三類指標:計算裝配率主要有主體結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和設備管線等裝配比例。
本標準拓展了裝配率計算指標的范圍。例如,評價指標既包含承重結構構件和非承重構件,又包含裝修與設備管線。再例如,衡量豎向或水平構件的預制水平時,將用于連接作用的后澆部分混凝土一并計入預制構件體積范疇。
4、四大基礎:裝配式建筑的基本標準
以控制性指標明確了最低準入門檻,以豎向構件、水平構件、圍護墻和分隔墻、全裝修等指標,分析建筑單體的裝配化程度,發(fā)揮《標準》的正向引導作用。
1)裝配率:綜合評價大于等于50%
2)主體結構:最低得分大于等于20分
3)圍護墻和內隔墻:最低得分大于等于10分
4)全裝修:全面實施百分之百
5、五類結構:本標準包含混凝土、鋼、木、組合、混合結構的裝配式建筑評價。
6、十分差值:在裝配式建筑的兩種評價方式間存在十分差值,在項目成為裝配式建筑與具有評價等級存有一定空間,為地方政府制定獎勵政策提供彈性范圍。
二、適用范圍
1.0.2 本標準適用于評價民用建筑的裝配化程度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業(yè)建筑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時,可參照執(zhí)行。
三、裝配式建筑的評價指標
1.0.3 本標準采用裝配率評價建筑的裝配化程度。
2.0.2單體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體結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和設備管線等采用預制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
采用單一指標評價,以前有些地方的規(guī)定,將評價指標分為預制率、預制裝配率、裝配化率等概念,此次標準將裝配式建筑的評價指標統(tǒng)一為“裝配率”,明確了裝配率是對單體建筑裝配化程度的綜合評價結果,裝配率具體定義為:單體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體結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與設備管線等采用預制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
四、計算單元
本標準要求將主樓與裙房分開評價,因為裙房建筑面積較大,而且群房建筑使用功能或主體結構形式與主樓存在較大差異。
3.0.1 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應以單體建筑作為計算和評價單元,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單體建筑應按項目規(guī)劃批準文件的建筑編號確認。
2 建筑由主樓和裙房組成時,主樓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單體建筑進行計算和評價。
3 單體建筑的層樓不大于3層,且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時,可由多個單體建筑組成建筑組團作為計算和評價單元。
五、評價階段:項目評價和預評價
3.0.2 裝配式建筑評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設計階段宜進行預評價,并應按設計文件計算裝配率;
2項目評價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進行,并按竣工驗收資料進行裝配率和確定評價等級。
項目評價應在竣工驗收后,依據(jù)驗收資料進行,主要工作有:對項目實際裝配率進行復核,進行裝配式建筑的認定;根據(jù)項目申請,對裝配式建筑進行等級評價。
在設計階段可以進行預評價,本標準用的是“宜”,也就是說不是必須程序。預評價作用有:對項目設計方案做出預判與優(yōu)化(3.0.3條+表4.0.1);對項目設計采用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方法等的評價方法進行論證和確認;對施工圖審查、項目統(tǒng)計與管理等提供基礎性依據(jù)。
六、裝配率計算法
一)豎向和水平構件的應用比例
豎向構件的應用比例為預制混凝土體積之和除以結構豎向構件混凝土總體積;水平構件的應用比例為預制構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以建筑平面總面積。而且,考慮到目前國標推薦的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在預制構件間連接必須用到后澆混凝土,將預制構件連接為一個裝配式整體,本標準將預制混凝土體積的主體結構豎向構件間連接部分的后澆混凝土計入預制構件內。而且將免支模的樓屋蓋,包括金屬樓承板和木樓屋蓋等都計入預制構件都水平投影面積。
注意,這里的豎向構件是只針對主體結構的豎向構件。
裝配式鋼結構、裝配式木結構中主體結構豎向構件評分值可直接得到30分。組合結構和混合結構建筑主體結構豎向構件可結合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在預評價中進行確認。
連接部分的現(xiàn)澆混凝土計入預制構件計算的基本要求:
①連接部分的尺寸、配筋構造、做法等采用標準做法
②現(xiàn)場的施工操作和模板等實現(xiàn)標準化
4.0.2 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時,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1a=V1a/V×100%
式中:q1a──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
V1a──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中預制混凝土體積之和,符合本標準第4.0.3條規(guī)定的預制構件間連接部分的后澆混凝土也可計入計算;
V──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混凝土總體積。
4.0.3 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時,主體結構豎向構件間連接部分的后澆混凝土可計入預制混凝土體積計算。
1 預制剪力墻板之間寬度不大于600mm的豎向現(xiàn)澆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澆帶、圈梁的后澆混凝土體積。
2 預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間柱梁節(jié)點區(qū)的后澆混凝土體積。
3 預制柱間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較小尺寸的連接區(qū)后澆混凝土體積。
4.0.4 梁、板、樓梯、陽臺、空調板等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1b=A1b/A×100%
4.0.5 預制裝配式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可包括:
1 預制裝配式疊合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
2 預制構件間寬度不大于300mm的后澆混凝土帶水平投影面積;
3 金屬樓承板和屋面板、木樓蓋和屋蓋及其他在施工現(xiàn)場免支模的樓蓋和屋蓋的水平投影面積。
二)圍護墻和內隔墻非砌筑應用比例計算
墻體構件的應用比例為各樓層墻體采用非砌筑或管線裝修一體化做法墻體的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除以墻總面積之和;非承重圍護墻以及內隔墻采用非砌筑方法是裝配式建筑重點發(fā)展的內容之一,非砌筑墻體一般是指以工廠生產、現(xiàn)場安裝、干法施工為主要特征,常見類型有大中型板材、幕墻、木骨架或輕鋼骨架復合墻、新型砌體等。注意,這里的圍護墻非砌筑只針對非承重圍護墻體。
4.0.6 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2a=A2a/Aw1×100%
4.0.8 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2c=A2c/Aw3×100%
三)圍護墻和內隔墻集成
建筑墻體的設計集成和集成產品對裝配式建筑是重要的,目前的工程實踐主要體現(xiàn)在設計集成方面,從長遠發(fā)展的需求看,集成產品是一個必然的發(fā)展結果。在集成產品的研究和應用中要重視產品的指標和性能的一致性,需要有完整的安裝工藝和質量標準等配套,應解決好所有的細節(jié)問題。
4.0.7 圍護墻與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2b=A2b/Aw2×100%
4.0.9 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2d=A2d/Aw3×100%
四)全裝修和裝配化裝修
4.0.10 干式工法樓面、地面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3a=A3a/A×100%
4.0.13 管線分離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3d=L3d/L×100%
裝配式建筑要求全裝修的應用是指建筑功能空間的固定面裝修和設備設施安裝全部完成,達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考慮工程實際需要,納入管線分離比例計算的管線專業(yè)包括電氣(強電、弱電、通信等)、給水、排水和采暖等專業(yè),盡可能減少甚至消除由于管線的維修和更換對建筑各系統(tǒng)部品等的影響是要達到的重要目標之一,故表4.0.1中計入“干式工法樓面、地面”、“管線分離”評分項的應用項。
表中集成廚房、集成衛(wèi)生間兩項應用的重點是“通過設計集成、工廠生產”和“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
五)集成廚房和集成衛(wèi)生間
4.0.11 集成廚房的櫥柜和廚房設備等應全部安裝到位,墻面、頂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3b=A3b/Ak×100%
4.0.12 集成衛(wèi)生間的潔具設備等應全部安裝到位,墻面、頂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3c=A3c/Ab×100%
2.0.4 集成廚房 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頂、墻面、櫥柜、廚房設備及管線等通過設計集成、工廠生產,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完成的廚房。
2.0.5 集成衛(wèi)生間 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頂、墻板和潔具設備及管線等通過設計集成、工廠生產,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完成的衛(wèi)生間。
這里重點是“通過設計集成、工廠生產”和“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
七、配式建筑的最低要求
1.主體結構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20分。(計算方法詳表4.0.1及第4.0.2條~第4.0.5條要求)
2.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計算方法詳表4.0.1及第4.0.6條~第4.0.9條要求)
3.采用全裝修。(參表4.0.1,此項得6分)
4.裝配率不低于50%。
八、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
本標準對裝配式建筑設置了相對合理可行的“準入門檻”:
3.0.3 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結構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20分。
2 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
3 采用全裝修。
4 裝配率不低于50%。
1.裝配式建筑項目評價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進行,并應按竣工驗收資料計算裝配率和確定評價等級。
2.可進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的項目,必須滿足要求:
2.1主體結構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20分,且要求表4.0.1中主體結構中豎向構件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不低于35%;以前只做水平預制構件,不做豎向預制構件的做法都不能叫裝配式建筑。
2.2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
2.3采用全裝修;
2.4裝配率不低于50%。
3.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應劃分為A級、AA級、AAA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1裝配率為60%~75%時,評價為A級裝配式建筑。
3.2裝配率為76%~90%時,評價為AA級裝配式建筑。
3.3裝配率為91%及以上時,評價為AAA級裝配式建筑。
5.0.1當評價項目滿足本標準第3.0.3條規(guī)定,且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不低于35%時,可進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
5.0.2 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應劃分為A級、AA級、AAA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裝配率為60%~75%時,評價為A級裝配式建筑。
2 裝配率為76%~90%時,評價為AA級裝配式建筑。
3 裝配率為91%及以上時,評價為AAA級裝配式建筑。